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熊志強
- 當事人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1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琇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得國際有限公司、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因104年訴字第4118號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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