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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33號

確認經紀合約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33號

反訴原告
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盛晃
反訴被告
張雅淇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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