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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鍾俊榮

  • 原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40號原   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涵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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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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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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