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39號
- 原告
-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宏揚
- 訴訟代理人
- 蕭元亮律師
- 被告
- 潤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瓊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及理由欄中關於「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