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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39號

返還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潤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瓊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4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併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86,7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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