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美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鋐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705號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所指定送達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 段0 巷0 弄0 號1 樓(見本院卷第44頁、第56頁),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至105 年10月24日(105 年10月23日為假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 年11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所附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揆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