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43號
- 上訴人
- 上群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以鏘
- 被上訴人
-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委任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