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70號
- 上訴人
- 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日報網路報)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黃良華
- 上訴人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鵬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志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偉碩
- 上訴人
- 李漢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87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第1項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4,500元×2=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