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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70號

上訴人
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日報網路報)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黃良華
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鵬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志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偉碩
上訴人
李漢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87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第1項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4,500元×2=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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