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圓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建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即:600,000元+750,000元=1,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