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1號
- 上訴人
- 亞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士涵
- 被上訴人
-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