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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姜悌文柯姿佐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1號

上訴人
亞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士涵
被上訴人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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