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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固力狗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碩容
上訴人
即原告
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譽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昶鳴因104 年度訴字第844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1,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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