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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明發林勇如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被上訴人
宥鑫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蓮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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