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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5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太祥律師
被告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張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7 本金欄關於「美金5,678.99元」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金5,678.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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