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金怡怡
- 被上訴人
- 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