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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金怡怡
被上訴人
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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