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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原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被告
葉俊斌
訴訟代理人
喬正一律師
被告
蕭正吉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告
劉輝照
被告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天祿
被告
郭佩瑛
被告
連銘坤
被告
原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薛義銓
被告
薛義慶
被告
連秀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被告
明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李愛
被告
生進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明朗企業有限公司、生進企業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天祿

      連秀芳

      徐啟文

      徐啟瑞

      徐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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