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
- 原告
- 楊神珠
- 被告
- 睿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HANS THOMAS RONNBERG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