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20號
- 原告
- 魏高明 應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億3322萬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