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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24號

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 年度重國字第124 號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