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國抗字第7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國抗字第73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抗告人魏高明、廖秀松(下逕稱姓名)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4年10 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3 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6日送達與廖秀松、於同年4月8日送達與魏高明,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 頁)。其等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 頁),依上說明,其等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