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廖建傑
- 當事人湯明玉、鄔心怡、鄔心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原 告 湯明玉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鄔心怡 訴訟代理人 陳泰州 被 告 鄔心韜 原住59 Keepsake,1rvine CA 9261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鄔昆如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鄔昆如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死亡,其為鄔昆如之配偶,被告為其與鄔昆如所生之子女,兩造均為鄔昆如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一所示,因被告鄔心韜無法配合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鄔昆如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裁判分割,並聲明:鄔昆如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71 號判決同此見解。查兩造為被繼承人鄔昆如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一所示,鄔昆如遺有附表二之遺產,因被告鄔心韜行蹤不明,以致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款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聯邦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聯邦商業銀行對帳單、玉山銀行、台北公館郵局暨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為證(見本院卷第9 至11、53至55、28至31、44至51、17至27、114 至117 、40至42頁),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訴請裁判分割鄔昆如之遺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斟酌鄔昆如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因認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鄔昆如所遺如附表二遺產項目欄之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則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載,乃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本院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一:兩造應繼分比例 ┌───┬──────────┐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 ├───┼──────────┤ │湯明玉│三分之一 │ ├───┼──────────┤ │鄔心怡│三分之一 │ ├───┼──────────┤ │鄔心韜│三分之一 │ └───┴──────────┘ 附表二:被繼承人鄔昆如遺產項目與分割方法 ┌───┬────────────┬───────────┐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 ├───┼────────────┼───────────┤ │⒈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271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比例分別共有。 │ │ │1000分之27) │ │ ├───┼────────────┼───────────┤ │⒉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291-3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比例分別共有。 │ │ │:1000分之27) │ │ ├───┼────────────┼───────────┤ │⒊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369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比例分別共有。 │ │ │10000 分之232) │ │ ├───┼────────────┼───────────┤ │⒋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171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分比例分別共有。 │ │ │全部) │ │ ├───┼────────────┼───────────┤ │⒌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116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分比例分別共有。 │ │ │全部) │ │ ├───┼────────────┼───────────┤ │⒍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2450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012443號)活期儲蓄存款4,│分比例分配。 │ │ │018 元及利息 │ │ ├───┼────────────┼───────────┤ │⒎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24775│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007290號)外匯活期存款美│分比例分配。 │ │ │元7,688.85元及利息 │ │ ├───┼────────────┼───────────┤ │⒏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2488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000077號)外匯定期存款美│分比例分配。 │ │ │元50,127.05 元及利息 │ │ ├───┼────────────┼───────────┤ │⒐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2488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000077號)外匯定期存款人│分比例分配。 │ │ │民幣10,000元及利息 │ │ ├───┼────────────┼───────────┤ │⒑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10921號)存款1,651元及利│分比例分配。 │ │ │息 │ │ ├───┼────────────┼───────────┤ │⒒ │台北公館郵局(局號:0001│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131 、帳號:0000000 號)│分比例分配。 │ │ │存款2,845 元(計至104 年│ │ │ │2 月16日及利息 │ │ ├───┼────────────┼───────────┤ │⒓ │臺灣銀行(定期存單帳號:│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分比例分配。 │ │ │1,594,800 元及利息 │ │ ├───┼────────────┼───────────┤ │⒔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8987號)活期存款45,004元│分比例分配。 │ │ │及利息 │ │ ├───┼────────────┼───────────┤ │⒕ │富坦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4,003.559 單位 │分比例分配。 │ ├───┼────────────┼───────────┤ │⒖ │鋒裕策略收益基金:259.56│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單位 │分比例分配。 │ ├───┼────────────┼───────────┤ │⒗ │鋒裕策略收益基金:242.25│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6 單位 │分比例分配。 │ ├───┼────────────┼───────────┤ │⒘ │摩根多重收益基金:256.0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20單位 │分比例分配。 │ ├───┼────────────┼───────────┤ │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620 股(計至104 年│分比例分配。 │ │ │10月22日) │ │ ├───┼────────────┼───────────┤ │⒚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份51,631股(計至104 年10│分比例分配。 │ │ │月22日) │ │ ├───┼────────────┼───────────┤ │⒛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766 股(計至104 年│分比例分配。 │ │ │10月22日) │ │ ├───┼────────────┼───────────┤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6,060 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109 股(計至104 年│ │ │ │10月22日) │ │ ├───┼────────────┼───────────┤ │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2│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413股(計至104 年10月22│分比例分配。 │ │ │日) │ │ ├───┼────────────┼───────────┤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份146 股(計至104 年10月│分比例分配。 │ │ │22日) │ │ ├───┼────────────┼───────────┤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22,658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公司之股份18,000股(計至│分比例分配。 │ │ │104 年10月22日) │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12,642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58,320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17,757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64股(計至104 年10│分比例分配。 │ │ │月22日) │ │ ├───┼────────────┼───────────┤ │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11,438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份145 股 │分比例分配。 │ ├───┼────────────┼───────────┤ │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份11,000股 │分比例分配。 │ ├───┼────────────┼───────────┤ │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6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1 股 │分比例分配。 │ ├───┼────────────┼───────────┤ │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1,406 股 │分比例分配。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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