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重訴字第102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參拾參萬玖仟陸佰零陸元,起訴時之匯率為32.47,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萬柒仟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