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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5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7號

原告
福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根旺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被告
彭喜旺
訴訟代理人
林佳新
訴訟代理人
彭芬媺
被告
彭斌旺
訴訟代理人
楊雅淳
被告
王味

      李錦旗

      鄭鳳美

      李炎興

      林明勳

      林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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