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9號
原   告
葛樹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陳建宇律師
被   告
滿滿金股份有限公司
實錸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沈秀美
被   告
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文龍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沈啟明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被   告
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泳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施泳彬為被告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沈秀美,嗣因故解任,於民國106年3月8日,經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8條之規定董事互推一人而推派施泳彬代理董事長職務,其後董事會雖又於106年4月10日決議取消施泳彬暫代理董事長職務,惟又於106年5月5日之臨時董事會決議由施泳彬繼續代理董事長,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106年6月24日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董事委託代理出席董事會委託書、106年第1次董事會會議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簿、經濟部函、106年第2次董事會會議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簿、106年第3次董事會會議會議紀錄、106年5月5日函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