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 原告
- 喻楢樵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筱涵律師
- 被告
-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永祥
- 被告
- 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倩芸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慧娘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周廷諺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邱信璋
- 被告
-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修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葉玟妤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劉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5 年7 月7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