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劉永祥
- 原告喻楢樵
- 被告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原 告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被 告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永祥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楊慧娘律師 廖于清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周廷諺律師 邱信璋 被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葉玟妤 人 被 告 劉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5 年7 月7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