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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趙雪瑛

  • 當事人
    順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德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原   告 順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溪石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方玉成 被   告 陳德全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原告之訴自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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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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