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314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訴訟代理人
- 蒲瑞嫻
- 被告
- 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志文
- 被告
- 謝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柒萬伍仟肆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柒萬伍仟肆佰零叁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志文、謝秀英之住所雖非在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10條及保證書第2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4頁、第21頁),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強紡織公司)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與原告簽訂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並於103 年3 月5 日邀同被告李志文、謝秀英為連帶保證人,而與原告簽訂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及銀行授信函,分別向原告申請借款授信限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 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4.5%計算(現本行資金成本為0.924 +4.5%=5.424%),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應前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按借款餘額,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之10%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志強紡織公司未依約繳付本息,屢經原告催討而未清償,其尚欠借款本金13,475,4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李志文、謝秀英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尚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明細表暨利率查詢單、額度支用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26頁、第55至60頁),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違約金計算方│ │ │ │ │ │ │ │日 │法 │ │ │ │ │ │ │ │ │ │ ├──┼─────┼─────┼─────────┼─────┼───┼─────┼──────┤ │1 │志強紡織股│李志文、謝│3,245,971元 │自104年7月│5.424%│自104年4月│逾期在6個月 │ │ │份有限公司│秀英 │ │1日起至清 │ │14日起至清│以內者依左開│ │ │ │ │ │償日止 │ │償日止 │利率之10% ,│ │ │ │ │ │ │ │ │超過6 個月以│ │ │ │ │ │ │ │ │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 │率之20% 計算│ ├──┼─────┼─────┼─────────┼─────┼───┼─────┼──────┤ │2 │志強紡織股│李志文、謝│3,245,388元 │自104年7月│同上 │自104年4月│逾期在6個月 │ │ │份有限公司│秀英 │ │1日起至清 │ │24日起至清│以內者依左開│ │ │ │ │ │償日止 │ │償日止 │利率之10% ,│ │ │ │ │ │ │ │ │超過6 個月以│ │ │ │ │ │ │ │ │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 │率之20% 計算│ ├──┼─────┼─────┼─────────┼─────┼───┼─────┼──────┤ │3 │志強紡織股│李志文、謝│3,828,935元 │自104年7月│同上 │自104年5月│逾期在6個月 │ │ │份有限公司│秀英 │ │1日起至清 │ │30日起至清│以內者依左開│ │ │ │ │ │償日止 │ │償日止 │利率之10% ,│ │ │ │ │ │ │ │ │超過6 個月以│ │ │ │ │ │ │ │ │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 │率之20% 計算│ ├──┼─────┼─────┼─────────┼─────┼───┼─────┼──────┤ │4 │志強紡織股│李志文、謝│1,532,719元 │自104年7月│同上 │自104年6月│逾期在6個月 │ │ │份有限公司│秀英 │ │1日起至清 │ │6日起至清 │以內者依左開│ │ │ │ │ │償日止 │ │償日止 │利率之10% ,│ │ │ │ │ │ │ │ │超過6 個月以│ │ │ │ │ │ │ │ │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 │率之20% 計算│ ├──┼─────┼─────┼─────────┼─────┼───┼─────┼──────┤ │5 │志強紡織股│李志文、謝│1,622,390元 │自104年7月│同上 │自104年6月│逾期在6個月 │ │ │份有限公司│秀英 │ │1日起至清 │ │8日起至清 │以內者依左開│ │ │ │ │ │償日止 │ │償日止 │利率之10% ,│ │ │ │ │ │ │ │ │超過6 個月以│ │ │ │ │ │ │ │ │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 │率之20% 計算│ ├──┼─────┼─────┼─────────┼─────┼───┼─────┼──────┤ │合計│ │ │13,475,40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