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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許可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賴淑芬

  • 當事人
    UNITED PACIFIC INDUSTRIES PTY. LTD.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61號原   告 UNITED PACIFIC INDUSTRIES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OUTRED, KEVIN WALTER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李冠璋律師 被   告 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子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林李達律師 陳冠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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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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