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 原告
- 達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馬利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仁豪律師
- 被告
- 台灣形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桂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