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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告
高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清 算 人 朱淑蘭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余瑞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屏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仲宏
被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被告
高林慧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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