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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告
黃哲軒
原告
高泉平
原告
沈明朝
原告
周錫圻
原告
王為修
原告
謝榮健
原告
陳冠佑
原告
楊石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律師
被告
世鈞投資有限公司(原名一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煒甯
被告
吳若溱
訴訟代理人
兼被告
方鈾鈞
被告
姚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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