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雲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萬6,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2萬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