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海琳(原名周雅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