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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告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禹岑律師
被告
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功
被告
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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