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昊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縱橫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立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1,608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