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聯運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俊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寳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628,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51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