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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聯運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俊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628,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51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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