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 原告
-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碩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鈴律師
- 被告
-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珮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宇
- 被告
- 福廈旅行社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春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許明春(已歿)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珮書、林哲宇為被告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張春蘭為被告福廈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和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許明春,被告元和公司於民國104年4月間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現變更為許珮書、林哲宇(許明春原亦為清算人,惟於104年12月1日死亡),被告福廈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福廈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春蘭,被告福廈公司於104年7月間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現變更為張春蘭,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可憑,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許珮書、林哲宇為被告元和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張春蘭為被告福廈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