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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被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戴克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佳儒
被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崴雄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告
袁志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複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號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本件於106 年9月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上開行政訴訟事件已於同年12月19日判決,經原告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固未確定。惟本院考量原告自104 年起即就上開行政裁罰事件爭訟,先後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00 號判決駁回其訴及最高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判字第316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迄今已逾3 年,本件民事訴訟又因原告對上開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延滯逾1 年,足見若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甚鉅,為免延滯訴訟,影響當事人權益,認本件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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