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 原告
- 偉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成
- 被告
-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