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黃愛真

  • 當事人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莫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7號原   告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游淑眞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莫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珮齡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臺北市就業服務處102 年台北人力銀行系統建置專案資訊服務採購契約契約書」及「臺北市就業服務處102 年台北人力銀行行動應用軟體(APP )建置專案資訊服務採購契約契約書」之第19條第4 項均約定,本契約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9頁反面、55頁反面),足見就本件採購契約所生之訴訟,兩造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再前開約定之機關即原告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曉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