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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告
瑞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棨斐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董德泰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7萬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04年5月26日臺灣銀行之牌告匯率30.80700計算,折算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447萬929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7萬9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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