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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汪添進
即原告
被上訴人
趙崇榮
被上訴人
○ ○ ○ 號
被上訴人
郭景賢
被上訴人
木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春年
被上訴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上訴人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法定代理人
受 告 知人 李祥剛
訴訟代理人
李長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崇榮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38,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9,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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