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永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宜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振利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808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