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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永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振利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808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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