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 原告
-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 被告
- 思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喬玉秋
顧盼
顧泰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504,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