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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楊仁鈞、顏志宇

  • 原告
    超營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1號原   告 超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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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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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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