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楊仁鈞、顏志宇
- 原告超營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1號原 告 超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瑋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