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9號
- 原告
-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法人或機關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法人或機關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經補正之書狀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1日送達原告之住所,由原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原告不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4年6月11日裁定限抗告人即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然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本院乃於104年7月16日駁回其抗告,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