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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永賢
被告
植煇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登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怡伶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複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複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被告
賴平雄
被告
范銚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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