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 原告
- 仁裕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燕琴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逸軒律師
- 被告
- 美勝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為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北簡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