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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徐千惠蘇嘉豐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訴人
原告
黃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四房、黃文松等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60 號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確認上訴人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㈢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四房、黃文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元」,其上訴聲明第2 項、第3 項請求利益均屬相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仟貳佰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6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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