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黃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四房、黃文松等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60 號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確認上訴人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㈢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四房、黃文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元」,其上訴聲明第2 項、第3 項請求利益均屬相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仟貳佰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