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彭鼎宸、陸駿誠(原名:陸百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原 告 彭鼎宸 彭昱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被 告 陸駿誠(原名陸百新) 余永甯 游軫祺 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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